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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菏泽一学生从二楼跳下

2015-05-26 17: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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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巨野5月25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彭云欣) 巨野一名中学生课间未经允许进入学生公寓,为了躲避老师检查竟然从公寓二楼跳下,致使右腿及左脚骨折。因家长与学校多次协商未果,最终对簿公堂,后经法院判决,学校因管理上存在过错致使该学生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该学生相关费用。


2012年11月份的一天,巨野某中学上午大班空期间,学生们像往常一样都在操场跑操,这时,也在该学校上学的小军(化名)却和几个同学一起去了宿舍,而学校有规定:放学前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生公寓。小军等人的行为也被政教处的教师从学校监控录像上发现。随后,几位老师便来到学生公寓询问。随后,小军和几位同学想要出去的时候,却发现宿舍大门已经锁上了,于是便喊宿舍管理员开门。正巧此时,学校政教处的老师们也赶到了宿舍楼下,便让宿舍管理员“先别开门”。眼看马上就要上课了,而宿舍大门又被锁上,为逃避老师检查,小军和几名同学情急之下来到二楼宿舍企图从此处下楼。看到学生想要从二楼跳下,在门外的老师们急忙劝阻,然而话音未落,小军已从窗口跳下。


看到小军受伤,老师们急忙拨打了120,小军被送往医院,后经诊断为右腿及左脚跟骨折。出院后,小军父母与学校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最终对簿公堂。


该案经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管理人员在处置过程中,因关闭宿舍大门致使原告从宿舍窗口外出时摔伤致残,管理上存在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该法同时还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学生小军事故发生时已年满18周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从二楼跳下的危险后果,亦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学校赔偿原告80%的损失,共计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学校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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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悲剧!菏泽一学生从二楼跳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