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音乐艺术专修学院:
你院《关于将山东菏泽音乐艺术专修学院更名为菏泽文化艺术专修学院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规程〉的通知》(鲁教民字〔2009〕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经研究,同意“山东菏泽音乐艺术专修学院”更名为“菏泽文化艺术专修学院”。更名后学院举办者、办学地址、层次、类别等均不变。
二、学院更名后要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大办学投入,完善办学条件,突出办学特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你院应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十日内将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印章一并交回我厅,并按规定办理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其它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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