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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特情引诱”贩毒20克 菏泽一男子被判刑7年

2015-04-20 17: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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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4日,山东菏泽单县公安局将涉嫌犯盗窃罪的孙某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搜出一包毒品,经讯问孙某供述毒品是从赵某处购买的。孙某为争取立功配合侦查人员向赵某打电话称要购买20克毒品,并要求赵某将毒品送至单县某宾馆房间。2014年6月5日凌晨,赵某携带毒品进入房间后,被布控在此的民警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搜出三包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24.35克。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赵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公安机关“特情引诱”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对具有这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故依法对赵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赵某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判决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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