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3年2月到2013年11月,短短9个月的时间里,山东胜菏泽市男子林某从三张信用卡中透支消费34次,欠款72825.5元不还。近日,林某被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山东菏泽男子林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办理信用卡一张。自2013年11月1日至30日,先后8次透支消费共计人民币37606.91元,逾期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至今仍未归还。2013年2月28日,林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后于同年10月20日两次分别透支消费人民币952元、15600元,逾期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至今仍未归还。2013年5月29日,林某在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办理炎黄信用卡一张,自2013年11月24日至2014年1月23日,先后24次透支消费共计人民币18666.89元,逾期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至今仍未归还。林某共诈骗数额为72825.8元。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林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以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菏泽中院法官介绍说,信用卡诈骗罪客观行为具体表现为4种: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