芭蕾舞《红色娘子军》的“作者”究竟是谁?是电影《红色娘子军》的剧本作者梁信,还是中央芭蕾舞团?为了弄清这一纠纷,双方昨天在西城法院对簿公堂。
该案曾在2012年4月首次开庭审理,但由于要对中芭的财务进行审计,二次开庭时隔了3年之久。这次开庭,双方争议的焦点仍集中在中芭用5000元买的究竟是“版权”还是“10年使用权”。
梁信称,自1964年开始,中芭根据其创作的电影剧本《红色娘子军》改编成芭蕾舞剧并公演。1993年6月,双方依照1991年6月公布实施的著作权法订立协议,协议确认了中芭的《红色娘子军》是根据梁信同名电影剧本改编而成,同时约定,中芭一次性付给梁信5000元,作为向作者支付的报酬。原告方认为,按照当时的著作权法,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不超过10年,故该协议应于2003年期满。为此,原告曾要求中芭尊重原告的著作权并协商续约,但迟迟未能与被告取得一致。因此,原告方认为,自2003年后,中芭上演的《红色娘子军》全部构成侵权,要求中芭赔偿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最高赔偿额50万元,并支付5万元诉讼费用。
中芭代理人认为,5000元购买的并非是“著作权许可使用权”,而是“版权”,在协议中明确写着:一次性付给梁信同志人民币伍仟元整。可见,双方是一次性解决问题的意思,即完全转让著作权。
对此,原告方出具了时任中芭团长李承祥写给梁信的一封信,信里写道:在十年内一次付酬也是一个办法,即一次付给您3000元,十年期满再续合同,另议酬金。“信里也有‘一次性’的相关表述,但从全文来看,这个‘一次’只是支付著作权使用权的费用,以免上演一次剧目支付一次。”原告律师提出反驳意见。
然而被告律师认为,信里提到的是3000元,实际支付的却是5000元,价格的增加,说明支付目的有所改变。据梁信自述,5000元相当于其当时月工资的五六十倍,“5000元在当时是一笔不菲的费用,相信梁信先生也是知道的。”
“按照10年3000元的标准,5000元也不过是17年的使用权,而且即使梁老故去,还有50年的保护期。不可能因为5000元的价格就推导出‘版权’永久转让。”原告律师提出,当时法律不承认著作权转让制度,因此,10年是梁信本着爱国和对艺术的热爱给予中芭最大的著作权使用期限。虽然原告方表示同意调解,但中芭不同意。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