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主体以及数量在不断的增加,经营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但是由于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时间还比较短,关于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制度等还不完善,导致电子商务市场还存在不少的问题:
一是电子网络中存在大量未经许可的非法网站以及非法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他们的违法行为影响着电子商务市场的环境;二是网络中存在大量的虚假广告、信息误导消费者,比如现代出现的利用“钓鱼”网站骗取消费者的金钱就是典型的电子商务诈骗;三是电子商务交易的质量得不到有效地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在虚拟的环境中进行,商品的销售从始到终都是依靠互联网进行的,因此消费者很难了解到商品的真实质量,结果导致购买的商品在质量上没有有效地保障。同时电子商务交易售后服务缺失,通过电子商务购买的商品由于购买地突破了地域性,导致购买的商品因为在当地没有售后而导致出现质量问题无法进行维修,而且消费者在进行维权时也会非常的困难,因为电子商务交易存在着侵权证据难以掌握、相关制度缺失等问题。
2.2电子商务的快捷、隐蔽等特点要求政府加强市场监管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网络,而网络具有虚拟性,因此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也具有很强的虚拟性,这样对于政府的市场监管会造成很大的难度:一方面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在交易时不见面,因此很难对交易一方或者双方是否具备订立合同、从事交易的双方是否具备民事责任能力进行确认;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存在多变性,没有具体的交易时间、地点,导致政府部门很难查找交易的证据。因此在如此复杂的电子商务环境中必须要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督职能。
3.1加快电子商务工商监管的立法进程目前关于电子商务行为的法律监管还处于空白,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政府部门的监管形同虚设,为此政府部门要加快推进电子商务监管立法制定,一方面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工商监管的立法体系,对网络营销商及平台提供商的资质认证、商品服务等各类信息资源管理以及在线支付、税收、隐私权保护、电子格式合同等各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从而为工商部门全面执法、严格监管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各级地方政府可以先行制定相关地方性规章,从而促进国家相关监管领域的法制化进程。
3.2严格遵守电子商务主体准入制度,把好准入关加强对电子商务主体准入的监管是做好市场监管的关键,因为任何交易都必须通过市场主体才能完成,因此政府部门要从“准入关”入手,一是要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申请资格、认证等环节加强监管,避免一些非法经营主体获取相关的资质;二是要强化对从事经营性网站的整顿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的网站;三是要严厉打击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盈利性及服务性的违法行为,并且对于查出的要严厉打击。目前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和采取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企业。
3.3建立电子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备案制就是电子商务经营方要向政府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以便政府部门能够对电子合同进行监管,电子商务合同备案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签订双方借助政府的监督力量防止合同欺诈行为和违约行为,提高信任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为政府部门掌握相应信息,开展相应的监督检查提供背景信息,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网站域名盗用、侵权等行为。
[1]孙学文.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垄断性分析[J].商业时代,2012(21).
[2]费小燕.B2C对电子商务消费者行为影响因素研究[J].市场论坛,2012(07).